
交通信号灯
维持着路口交通秩序
保障了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
如若无视信号灯的指示通行
轻则造成交通秩序混乱
重则诱发交通事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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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案例:
近日,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林大道与铁山路交叉口路口时,与右方道路由雷某驾驶的渝A***831号小型新能源汽车相撞,造成两车受损、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
(电动自行车行驶方向监控视频)

(小车行驶方向监控视频)
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在进入路口前,交通信号灯已是黄灯,陈某未按照规定在停止线前停车等待,反而在信号灯变为红灯后仍然进入路口通行,最终与右方道路来车发生碰撞,导致了事故发生。
所幸,陈某受伤并不严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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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认定:
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,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,负事故全部责任;
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雷某无责任。
法律规定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
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

璧山交警提醒:
“抢”出祸端靠谱股票配资,“让”出平安!请广大驾驶员在驾车行经路口时切记:提前减速、谨慎驾驶、仔细观察,礼让优先通行方向车辆、行人先行,也请驾驶人牢记安全无小事,平安靠大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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